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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招标信息,日照巴洛特项目安装招标

日照招标介绍

日照招标网隶属于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日照招标网),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程信息发布、建筑法律规格信息等服务的平台。日照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东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日照招标信息网中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内容包括:(1)总则(2)规划与实施(3)管理与维护(4)监督与检查(5)维护建设资金(6)法律责任(7)附则七部分内容。其中维护建设资金的内容如下: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由财政投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公用事业合理计价、吸引社会资金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

第四十四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的财政投入部门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市增容费等税费收入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必须按确定的预算数额和分配比例拨付,不得截留。

第四十五条*和省已经规定的城市建设管理的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人民*审批。

第四十六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以及直接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其他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确定分配预算,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维护建设金的征收情况、使用计划、使用范围、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日照招标信息网网站:**rzzb.gov*/Default.aspx

日照招标网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济南路269号

日照招标网*:0633-8899317

日照招标网传真:0633-8899301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日照采购招标网介绍

日照采购与招标网隶属于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是日照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日照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东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基本概况: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经日照市人民*批准,于2013年4月27日成立的全额事业单位,隶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设置工程建设交易部、土地及矿产权交易部、*采购交易部,*14名,其他人员5名。

中心位于日照市济南路国际金融中心B座(*台路与济南路交汇处),场所面积5000平方米,分为交易服务区、开标区、评标区、办公区。交易服务区包括窗口受理区、中介服务区、财务结算区、开放式的休息区、商务区;6个开标室其中含1个可容纳200人的开标一室、1个可容纳120多人的开标三室,6个封闭式评标室其中含3个电子评标室,另有档案管理室、评审专家等候室、答疑室等。开发了功能完备、性能先进的公共资源电子运行系统,包括内网办公系统、门户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及评审专家电脑抽取语音自动通知系统、电子评标系统、电子监察系统、多媒体查询等子系统,可实现从项目进场受理登记到成交确认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日照采购与招标网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细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业化场所、设施和服务;建立和完善电子监控、交易各方信息管理、电子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电脑抽取和电子语音通知等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监督管理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和监管平台。

日照招标网相关信息: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ggzy.weifang.gov*/wfggzy/

日照采购与招标网地址:日照市济南路国际金融中心B座(*台路与济南路交汇处)

日照采购与招标网*:0633-2166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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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建设招标网介绍

日照建设招标网隶属于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日照招标网),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程信息发布、建筑法律规格信息等服务的平台。日照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东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日照招标信息网中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内容包括:(1)总则(2)规划与实施(3)管理与维护(4)监督与检查(5)维护建设资金(6)法律责任(7)附则七部分内容。其中管理与维护的内容如下: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

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负责养护。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设置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排放的*水水质应当符合*规定的*水排放标准。

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二十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防洪设施的维护,有计划地清除泄洪河道阻水障碍,保证泵站正常运转,确保城市汛期安全。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定时、定线、定点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需要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条省人民*和城市人民*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观赏价值的园林、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按有关规定严加保护。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经批准。

建设具有纪念性和重要历史意义的雕塑,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批准;建设其他雕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及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建筑物产权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人民*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项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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