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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房屋出租 莱西租房的广告方式

买的房子有合同吗

合同是双方签字生效的!没有卖的,我给你做一个吧!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XXX(单位的就填写单位的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下列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租赁范围:

莱西市韶存庄镇战家村砖瓦房一栋,建筑面积为204平方米,院子666.67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上述租赁房屋做为仓库用房。

三、租赁期限:

上述租赁期限为一年,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四、租金缴纳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年租金944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肆佰肆拾元整(含税)。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付清。

五、租赁期内的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上述房间符合出租房屋的使用要求。

1、甲方对房屋用其附属物定期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费用自理。

(二)乙方责任

1、承担正常的水、电费用。

2、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用房屋损坏的,应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六、其他约定

1、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转租第三方,或与第三方换房使用。

2、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应按时把房间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租时,应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另外签订合同。

4、在租赁期间内,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因故须提前终止合同时,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5、乙方在承租期间,应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X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X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全部租金,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X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X天内付清)。

八、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及其设备损失及因政策变化影响房屋租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如发生房屋拆除、改建,需甲方提前一月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费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起诉。

甲方:XXX

时间:

乙方:XXX

时间:

莱西信息港租房信息

具体可以关注当地房产网或者房产论坛上的房屋信息。

租房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上班是否便利

租房子的时候,当然不能一味只考虑价格,尤其是房子所在的地方距离上班的路程。租房子肯定要注意交通的便利性,如距离公交车站,出租车站,地铁站等的距离。这样也便于自己出行的方便。

2.房间的通风与采光。

实际去看房子的时候,不要看一看就走。要仔细观察房子是否通风,采光度如何,方不方便晾晒衣服。要是住进去了,看不到阳光,又不透气,钱又花了,一时半会就不好找房子,花钱是小事,既浪费时间又影响心情。

3.房子的价格。

很多人租房子,价格都是要考虑的问题。当我们去一个陌生的城市的时候,不清楚房租的价格。可以先去问一问同事朋友。当然,较好的就是货比几家,多问问,心里面自然就有一个大概了。只要价格在这范围内,再去结合其他的方面考虑。

4.仔细观察周边环境。房子的周边环境很重要,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1:安全性。观察门窗,看看别人容不容易进来。

第2:是否吵闹。如果房子靠近马路,下面有一些生意很好人且流量很大的店铺,就要想清楚了。

5.租房周围的集市

如果有做饭的需求,要看看周围是否有大菜市场和便利店,节约生活开支中的每一点钱,是很有必要的。

6.租房周围的治安

人在他乡,安全第一,所以一定要选择治安好的租住环境。如何了解当地片区的治安,可以多多在网上留意,上上当地的门户网站,多多从旁人口中了解,从朋友口中了解。较后,再熟悉下周围最近的报警点,以防万一。

7.租房内里的人身财产安全

首先,公共空间的安全,门窗是否安全,是否安装防盗门窗;卧室是否安全,门窗是否结实,租房后一定要记得更换自己房间的钥匙,家中少放现金;出租在一起的人员是否安全,这个一定要向房东了解清楚,他们的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男女比例等;特别是女生,考虑的问题更多。

青岛经济适应房条件

看完此办法你就明白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夏耕

二○○八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利率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四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第五章第二十条仔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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