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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小广场怎么走呀

小广场”治安整治大幕拉开

来源:玉溪日报

●仅2003年以来,“小广场”就发生暴力伤害案件26起,其中8起致人*亡。

●在许多市民心目中,“小广场”因治安问题突出、安全感缺失以及毗邻的葫芦园涉“黄”现象严重,渐渐形成了一种“好人不往”秘而不宣的心态,选择娱乐消费地点往往回避该区域。

●进入2006年以来,“小广场”社会治安又出现了反弹,1至7月刑事发案就高达35起,其中发生暴力伤害、重伤害案件6起,占整个高新区伤害案件发案总数的50%,“小广场”社会治安又面临着新的考验。

“小广场”即高新区民营商贸城,占地面积95.5亩,由162幢连体房、4条街道和4个停车场组成,前两年处于娱乐业鼎盛时期,娱乐场所最多时达67家。

娱乐业的兴起,给商贸城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仅2003年以来,“小广场”就发生暴力伤害案件26起,其中8起致人*亡。警方近年在这里打掉了2个流氓恶势力犯罪团伙,拘留、逮捕人数达80余人,但案件高发的势头仍然得不到彻底遏制。在许多市民心目中,“小广场”因治安问题突出、安全感缺失以及毗邻的葫芦园涉“黄”现象严重,渐渐形成了一种“好人不往”秘而不宣的心态,选择娱乐消费地点往往回避该区域。

与此同时,商贸城部分娱乐场所因治安问题突出,非法私雇人员“看场子”保护自身经营秩序的短视行为在一段时期极为突出,有的非法私雇人员甚至借势坐大,形成恶势力团伙,动辄寻衅滋事,殴打、伤害他人,甚至团伙之间进行暴力“火并”,严重危害了商贸城社会治安,使商贸城的治安问题一度走入乱了治、治了又乱的“恶性循环”……

“小广场”治安几度反弹

针对“小广场”突出的治安问题,警方高度重视,其中以2003年8月14日夜间发生在“黑铁时代”酒吧门口的一起“命案”为发端,警方对“小广场”社会治安进行了力度空前的一轮整治。

当日晚,刘某在“小广场”“黑铁时代”酒吧饮酒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欢而散。刘某回家休息至次日零时许,被一个陌生电话再次约至“小广场”,当其乘坐出租车刚赶到“黑铁时代”酒吧附近时,被一伙陌生人强行拉下车乱棍打*。这成为当时“小广场”社会治安状况的真实写照。

这起案件被警方命名为“8·14”专案,玉溪市*局随即抽调各县区精干警力30余人组成专案组,对盘踞“小广场”的流氓恶势力犯罪团伙开展了历时近一年的大扫荡,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50余人,拘留、逮捕36人,破获历年来发生在商贸城、葫芦园一带的恶性杀人、伤害案件10余起,肃清了当时盘踞“小广场”的两股恶势力,换来了“小广场”社会治安的好转。2004年发生刑事案件41起,命案1起;2005年发案48起,命案1起,且命案皆因民间纠纷引发,和往年打打杀杀致人*亡的情况有了根本变化,突出影响“小广场”社会治安的暴力伤害和打架斗殴案件较往年明显减少。

案件告破后,警方又在“小广场”先后收缴长度50厘米以上的管制刀具120余把,用微型面包车拉了整整一车。

然而,进入2006年以来,“小广场”社会治安又出现了反弹,1至7月刑事发案就高达35起,其中发生暴力伤害、重伤害案件6起,占整个高新区伤害案件发案总数的50%,“小广场”社会治安又面临着新的考验。

多措并举综合施治

“小广场”的治安问题,引起了市、区*政领导和高新区管委会的高度重视,*、市*领导多次指示开展治理工作,2004、2005年度,市、区*委、*牵头组织多部门开展的中心城区禁娼禁赌、乱点整治、交通秩序整治等一系列重大专项治理行动,都对“小广场”一带社会治安秩序进行了大力治理。

高新区管委会在成立高新区*分局的基础上,着手研究商贸城综合治理,并斥资100余万元,对商贸城停车场、灯光等硬件设施进行了改造,减少了商贸城的“黑点”和“*角”;同时组建特种行业保安队伍,常年驻在商贸城巡逻防范。今年6月,高新区管委会又专门组织高新区*局、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前往昆明、楚雄、大理等娱乐场所集中的区域进行考察交流,借鉴他们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治理方式,结合商贸城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商贸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通过学习考察,明确了治理的目的是通过多措并举,综合施治,切实扭转商贸城治安秩序不好的现状,减少各种治安问题,增强市民安全感,促进娱乐行业发展、繁荣。主要采取的治理措施有:一、增设商贸城治安管理办公室,保障警力前置,及时发现、就近消化处理发生的治安问题;二、每晚21时至次日凌晨2时,由高新区*分局、综合执法局、红塔山派出所6名工作人员带领高新区巡防、特保和商贸城娱乐场所专职保安队伍,对商贸城开展不间断穿插巡逻防范,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发挥震慑作用;三、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对商贸城娱乐场所的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责令清退非法“看场子”人员,雇佣合法保安,责成迪高厅、演艺吧按照《条例》规定开展金属探测、检查业务,严防管制刀具流入娱乐场所,遏制或减少娱乐场所内部发生的打架斗殴、伤害案件;四、针对民营商贸城发生的近半数治安问题因车辆乱停乱放和交通拥堵问题引发的实际,由交警直属一大队每晚安排2名民警对商贸城交通秩序进行长期规范、整治;五、对娱乐场所实行门前治安、交通、卫生“三包”制度,并对迪高厅、KTV、溜冰场等易发生治安问题的娱乐场所实行交纳治安保证金和定期考核奖惩制度,根据治安状况好坏每月给予业主奖励或扣减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六、组织召开商贸城娱乐场所业主和住户、房东会议,就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探讨,听取意见建议,争取配合支持,以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商贸城暂住人员为重点,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尝试推行实有人口管理,夯实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

综合治理拉开序幕

在市、区政法委、综治委领导的直接关心、支持下,8月1日,由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苏绍华挂帅,高新区*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交警直属一大队工作人员组成的20余人工作组进驻“小广场”,采取巡逻覆盖与重点地段守候的方式,拉开综合治理工作的序幕。8月2日,商贸城38家经营场所业主参加治理动员会议,均表示积极支持配合治理工作,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和经营日志。8月4日,商贸城70余名房东就商贸城治理、规范和未来发展方向献计献策,并逐家逐户调查了租房和住宿人员情况,初步掌握了商贸城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员情况,为推行实有人口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目前,“小广场”综合治理的各项既定工作措施正在紧张落实当中。

在全体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下,8月1日至15日,*机关接报“小广场”治安警情数较以往下降了近90%,绝大多数出现的治安纠纷和苗头均被工作人员控制、化解在萌芽状态。

玉溪公租房*政策究竟是什么

玉溪公租房政策:依据《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玉溪公租房政策(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玉溪公租房政策(二)公共租赁住房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玉溪公租房政策(三)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玉溪公租房政策(四)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赠予等市场交易。

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原值的70%。

玉溪公租房政策的内容希望帮助到大家,人通过、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公布的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以及抵押处置时,由*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玉溪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玉溪市红塔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提倡和鼓励公众参与,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为人民群众营造工作、生活方便,居住安全舒适的环境。第四条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执法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控制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市、区人民*应当按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绿地、停车场、公交站点、出租汽车停靠点、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等行为。第十一条在建筑工程中具备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做到安全、整洁、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

(二)对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三)对*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散料,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或者拦挡等措施防尘、降尘;

(四)出入的运输车辆保持清洁;

(五)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对因施工损坏的周边环境及时进行修复。第十三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车辆不能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

(三)建设工程使用混凝土的总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并采取防尘、降噪和清洁地面等措施。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遮阳雨篷。门窗需要设置安全设施的,应当采取内置方式设置。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高度不超过1.8米的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或者办理延期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等设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位置、形式和规格,对残缺、破损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六条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及搭建、粘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水、*迹和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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