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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技术培训(浙江省教师教育培训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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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早*)、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教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继续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扶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贫困地区以及下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依其对教育事业统筹管理的职责协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继续教育规划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依照本规定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学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并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根据所在单位的计划安排,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并支付学费;

(四)按规定登记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统计上报有关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增加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自主确定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并就单位为个人提供进修的条件、个人为单位提供服务等事项订立合同。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安排的学习任务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由省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根据本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本行业的实际*或者修订,并接受省人民*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

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应当适应不同学科、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势,重点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符合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可以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函授、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和国(境)外进修等形式进行。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继续教育脱产学习时间每三至五年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与其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期间,可以免予参加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利用高等院校、专科(职业)学校、科研院所现有的办学条件和设施。高等院校、专科(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应当面向社会积极承办继续教育。第十五条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设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部门职能: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文电、会务、信访、信息、保密、档案、督查、新闻宣传等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接待、交通等其他行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部门职能:负责研究全省教育立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协调并承担教育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调研、政策研究以及重大报告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涉法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普法和厅机关提案、建议办理工作。

(三)干部处

部门职能:检查指导高等学校贯彻*的干部路线、政策情况;负责省部属高校*政*、市厅属本科院校*政正副职、专科院校*政正职、厅机关处级干部、厅直属单位*及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检查指导高校中层干*伍建设工作,负责校级后备干*伍建设工作,负责高校干部培训、干部审查、老干部及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四)机关*委(组织处)

部门职能:负责高校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指导高校*的基层组织建设、*员发展工作和*员教育工作;负责高校*员、*组织的相关管理工作;指导高校*校建设;配合省委统战部做好高校统战工作。

(五)宣传教育处

部门职能:负责高等学校*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高校宣传思想工作;负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指导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及其队伍建设,承担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高校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承担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人事处

部门职能: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和厅直属单位的机构*、劳动工资等人事工作,负责厅机关机构*、工资、考核、科级及以下干部任免等人事工作;负责、指导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导中小学教师和教育行政干*伍建设工作;负责教师奖励表彰工作,指导厅主管的社会团体、教育基金会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部门职能:负责制定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校和*高校招生计划,负责普通高校和*高校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经费筹措、教育经费管理、教育财会制度建设工作;负责省级(省统筹)教育经费的安排和教育基建、统计工作,指导监督省属高校、直属单位的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八)基础教育处

部门职能:负责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工作;指导管理基础教育段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改革、教材审定;指导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德育、安全教育、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基础教育段学校的工作。

(九)职业教育与*教育处

部门职能:负责普通及*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和城乡社区教育工作;负责检查、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方针政策、事业发展规划、教育质量评估以及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承担中等职业教育重大专项的规划、实施、检查和监督;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布局和专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

(十)高等教育处

部门职能:负责全省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和检查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实施、教育教学改革以及质量评估工作;指导高等学校专业规划和设置、课程改革、教材建设及教师教学能力建设,推动教学资源共享;指导高等学校图书文献信息保障、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工作。

(十一)高校科研师资处

部门职能:负责高校科研工作;协调并指导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全省研究生培养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师范教育处

部门职能:负责管理全省师范教育教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师范教育发展规划、师范类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负责管理全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指导全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十三)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部门职能:负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健康、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组织开展有关体育竞赛、艺术活动;指导大、中学生军训工作。

(十四)学生管理处

部门职能:负责高校学生的学籍、学历证书管理;指导高校学生奖惩工作;指导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工作。

(十五)外事处

部门职能:负责管理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全省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核、审批、管理;负责出国留学和来华学生管理以及教育系统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负责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和教育系统对外宣传工作。

(十六)督导处

部门职能:承担省人民*教育督导室的具体工作;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案和指标体系;对下级*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及以下学校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组织开展督导评估活动;发布教育督导报告;宏观指导各地的教育督导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

部门职能: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语言文字有关管理政策;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检查;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

(十八)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

部门职能: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和*对离退休老干部的政策。按照新形势的要求,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探索加强老干部思想教育工作的途径与方法;关心老干部的生活,做好服务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多办实事;根据老干部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游览等活动,同时积极发挥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十九)审计处

部门职能: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有关制度;培训教育系统专兼职审计人员;组织开展省属高校、中小学有关经济活动重大项目的审计调查,负责省属高校、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二十)省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部门职能: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出机构。负责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机关以及教育厅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受省纪委、省监察厅委托,领导省部属高校的纪检工作,指导省部属高校的监察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工作;落实*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十一)下沙高教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十二)滨江高教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十三)小和山高教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十四)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部门职能:贯彻执行*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组织落实年度高校招生生源计划,组织实施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高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本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中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职业)高中会考、相关社会考试等教育类考试,指导各地和高校教育考试工作,具体负责自学考试学生学籍管理和相关考试考生考籍管理;负责指导、管理全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审核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资质和自学考试学历证书发放,负责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和助学辅导体系建设;拟定全省教育考试事业发展规划和考试大纲,组织相关考试命题工作,指导并开展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科学研究,负责相关教材与学习媒体建设,主办教育考试刊物;指导全省教育考试考风考纪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考试、招生违纪*,协调本省教育和招生工作的舆论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或境外机构委托在我省举办的涉外考试,承办其它委托考试;承办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五)浙江教育报刊社

部门职能:报道教育新闻和有关信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编辑出版发行一报五刊,兼营广告及其他报刊图书。

(二十六)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

部门职能:负责全省教育技术的规划与指导。协助省教育厅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教育技术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各类信息技术标准;指导全省各地及高校信息化建设;开展对基层教育装备中心(站)、电教馆(站)、教育信息中心、现代教育技术学术团体的业务指导;指导全省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建设;指导教师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负责全省教育技术的建设与应用。开发和推广应用各类教育教学资源(电子音像资料、教辅资料、网络资源等);负责全省教育网络建设,做好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浙江教育网、浙江教育资源网等网站建设工作;开展以信息技术为载体的各类评选赛事活动。负责全省教育技术的科研和培训。开展教育技术的理论和应用研究,跟踪国内外现代教育技术发展和应用进程,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组织研究、开发符合课程改革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开展各类信息知识与技能技术培训。负责全省教育技术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仪器、信息技术设备装备;负责组织实施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学具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教育类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和网校的前置审批;管理全省教学仪器行业,联系协调全省教仪行业协会工作;负责教育行业风险管理、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学校后勤保障服务、学生服装管理等勤工俭学管理工作;负责世界银行教育项目*的还款工作;受省教育厅委托做好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以及电子音像教材的审定工作;管理全省教育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负责*教育电视台浙江站的工作。

(二十七)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

部门职能: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是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承担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研究和教学业务管理的常设事业机构。

(二十八)浙江省教科院

普教研究所

部门职能:关注基础教育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行政决策提供依据;指导中小学开展课题研究,推动学校教育改革。

职成教研究所(职成教教研室)

部门职能:承担职业教育、*教育的科研、教研工作。

高等教育研究高所

部门职能:从事高等教育学术研究、政策研究;培养研究生,开展高校教师岗前教育培训;为省教育厅及浙江大学提供高等教育咨询服务。

办公室

部门职能: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精神和*政领导即时交办的任务。协助院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院人事、保卫、财务、图书资料档案及勤杂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督促院规章制度落实和在实际工作中不断修订完善,做好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领导、学者来院接待及院会务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部门职能:*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负责组织省级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评审、立项、管理及其成果的鉴定工作;组织省级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组织推荐全省申报哲学社会科学和教育部各类课题;教育部立项研究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及信息发布。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

部门职能:负责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对全省中小学学生健康状况和心理健康教育进展的调研,为省教育厅、省*及其它*机构的决策提供依据。

浙江省新时代教育评估中心

部门职能:面向全省,接受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单位的委托,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国际合作办学的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专题项目的评估和办学资质的审定,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单位提供有关鉴定意见和评审报告。开展社会*育评估、教育评估理论研究、培训及信息发布,教育成果鉴定等。

浙江省教育学会

部门职能:围绕我省教学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促进群体性的教育科研氛围和学术水平,为教育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推动基础学校教育教学服务。

(二十九)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

部门职能:主要承担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研究,省高教园区建设的前期准备、筹建及管理工作。浙江省学生*管理中心主要承担高校学生*管理及相关服务。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宣传*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相关服务工作。

(三十)杭州外国语学校

部门职能:杭州外国语学校是浙江省教育厅直属的省一级重点中学,教育部认定的享受20%保送生资格的13所全国著名外语学校之一,成立于1964年,是第一批浙江省重点特色学校。

(三十一)浙江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部门职能:按照省语委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省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培训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对本省*级和省级测试员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对全省各级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培训推行*语言文字标准、宣传*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干部和其他需要掌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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