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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二手房网 泰来苑二手房*

泰来县二手房*怎么办理

一、办理二手房*时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卖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购房意向书原件;

3、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明/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资信证明原件(使用银行提供的标准格式)。

由于借款人收入情况复杂,工作人员可要求提供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借款人为个体经营户,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三月的纳税凭证,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如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则提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和纳税凭证等;

如借款申请人注明有除工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利息收入,应提供存单、国库券等凭证;房屋租赁收入,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投资收入,应提供投资证明、被投资方的分红决议及支付凭证等。

7、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二手房*缴纳的税费:

1、营业税(卖方):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这项政策对二手房交易来说,除了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改为增值税发票。

根据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除外);北上广深地区个人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若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

3、契税: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6、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7、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8、核档费:50元/宗。

9、*担保费*额×1%担保*

10、评估费评估值×0.5%评估*

11、中介费:各个中介*收费标准不同,以中介收费为准

三、办理二手房按揭*的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如果您已婚,请夫妻双方一起前来),中心工作人员经过审批通过后,出具《*承诺书》,作为购房者办理*手续的依据。

(2)凭身份证原件领借款合同的*支付凭证回单,所需经过的流程为:受理柜(受理*申请)——保险柜(办理保险)——签约柜(签订借款合同)——公证柜(办理合同公证)——签约柜(领取*合同)。

(3)在取得《*承诺书》并就所抵押的房屋办理保险后,即可持上述资料及《*承诺书》、拟用于还款的建行储蓄存折和储蓄卡或建行信用卡、保险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法律性文件,并办理公证手续(如果买房者已婚,需夫妻双方一起前来)。

如果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不能亲自前来签订合同,需授权委托另一方或第三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且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注意:办理二手房*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程序化的过程,银行对于二手房*的流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购房者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即可。但是,也不能保证银行在办理二手房*过程中不会损害购房者的利益,比如在*合同中加入一些不合理的条款。

参考资料:*news.xinhuanet*/house/sh/2014-03-08/c_119672403.htm

泰来二手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住房想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房主首先取得住房的产权,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和出让性质土地证。*还清,无抵押。

然后买卖双方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住房是共有性质住房,需要房产证登记人和共育人一起签字办理过户。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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