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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厂房租赁?天津津南厂房出租

厂房出租税费最新规定

企业出租厂房一般要交纳以下几种税:

1、按照租金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

2、按照租金收入交纳12%的房产税(如果税务部门已经按照房产余值征收了1.2%的房产税,那么就不再按照租金收入交纳12%的房产税);

3、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所记载的租金的金额交纳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4、房屋出租如果是主营业务,租金收入减成本、费用、税收(以上列举的几种税)后有利润,还应按照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房屋出租不是主营业务,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记入其他业务利润,按照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年利润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所得税税率为27%)。

5、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既可由承包经营方交,也可由发包方交。

.什么是房屋租赁?

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出租应遵循那些原则?

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出租房屋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天津市*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1)*成间,室内面积在6平方米以上,平均每人居住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门窗牢固;

(2)具备防盗防火条件;

(3)电器线路、设备符合*电器安全规程,居室内不准安装管道煤气设施。

4.哪些房屋不符合出租条件?

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租赁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统一的;

(3)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属于违章建筑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房租出租人有哪些治安责任?

根据*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决定》。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有效合同,与辖区派出所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保证书》,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4)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驻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派出所备案;

(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机关;

(6)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7)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6.房屋承租人有哪些治安责任?

根据*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应当向当地*机关备案;

(4)安全使用租赁房屋,发现租赁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7)承租人租赁房屋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3)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4)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出租的证明;

(5)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8.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有哪些处罚规定?

根据《天津市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将不合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出租房屋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0.出租人未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根据*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11.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根据*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12.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根据*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13.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机关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根据*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14.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根据*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15.*部等六部委局对出租房管理工作中14种违规处罚是哪些?

根据*部等六部委局公通字[2004]83号文件规定:

(1)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

(2)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4)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由*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5)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部门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8)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由*部门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9)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口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由*部门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0)介绍或者容留*的,由*部门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部门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为他人制作、贩*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部门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期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部门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6.对租赁房屋实行税收征管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部、建设部、*税务总局等六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和《**税收征管法》等法规,依法对居民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租金收入实行税收征管。

另依据天津市流动人口办公室、天津市*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流办[2005]20号)文件要求,区地税局委托我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居民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租金收入的应纳税款实行代征。代征人员将持统一证件上岗,并使用统一税票。

17.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应征收哪些税种?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所征收税种是指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18.个人房屋租赁计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5%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

(2)个人出租的非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标准征收税款:

应纳房产税=房屋租金收X 12%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房屋租金收入X 5.55%

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房屋租金收入-已纳房产税-已纳营业税

①收入额>4000元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额X 8%

②收入额<4000元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额-800)X 10%

19.纳税人需提供并由代征部门存档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1)房产证(无房产证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1份。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出租房屋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0.个人出租房屋偷逃税及抗税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

对纳税人偷、逃出租房屋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纳税人抗税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拟出台“非改租”新政 以不超过70平小户型为主

9月23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对《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区*组织联合审查认定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以下为全文:

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以下简称《集中式租赁住房标准》)规定,经市*同意,现就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区*组织联合审查认定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和我市有关规定,不符合建设用地准入条件的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改建原则

(一)促进供需平衡和职住平衡。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站点周边、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区域,促进租赁住房供需平衡和职住平衡。

(二)坚持*引导和市场参与。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三)保持原规划土地要求不变。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房屋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线,不改变相邻关系。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四)坚持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市*关于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要求,以区*为主体统筹推动本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区*组织政务服务、住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查认定、联合验收工作机制,指导相关主体按要求实施改建,规范开展租赁住房运营。

三、改建要求

(一)权属清晰。改建项目应当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房屋存在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申请改建前须取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书面同意。

(二)主体明确。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为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代建单位,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将实际运营改建后租赁住房的已备案住房租赁企业。不动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三)规模合理。改建项目应当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位,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功能齐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五)结构安全。改建项目的房屋结构应当符合安全牢固要求,改建前应当由改建实施主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屋安全性能鉴定,C级、D级房屋不得进行改建,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六)适用标准。改建项目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分为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其类型、适用标准和服务功能配置按照《集中式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实施主体可在申请改建前委托具有相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改建项目具有技术可行性。

(七)消防安全。改建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手续办理和日常消防监管应当符合*和本市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八)环保卫生。改建项目应当符合*和本市关于室内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等相关要求,改造和装修所使用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和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水排放接入市政管网。

(九)人均使用面积。改建项目人均使用面积、居住人数限制等应当符合*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4〕257号),改建后租赁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应当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的要求。

四、改建程序

(一)提出申请

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指定的管理部门提出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改建的书面报告;

2.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人委托实施改建的委托授权书,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3.改建实施主体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

4.项目改建方案,包括拟改建项目现状、运营期限、运营主体情况、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量、户型设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回报周期、租赁管理方案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并详细说明项目容积率(建筑规模)、建筑密度、绿地率、特定区域建筑高度、服务设施、建筑整体风格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城乡规划管理内容变动情况。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涉及划拨用地且未明确划拨土地使用年限的,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规定的最高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认定

区*组织政务服务、住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对改建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改建要求的,在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明确改建项目实施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房源总量、运营期限等指标。

(三)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1.立项手续。由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

2.规划用地手续。对于改建工程不涉及建筑整体风格改变的,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由规划资源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确需办理的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规划执行中现状用地适用原则办理自有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建项目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3.施工手续。改建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住建部门依法进行质量监督。

4.消防手续。改建项目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改建实施主体应当向区住建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改建实施主体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区住建委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区住建委应当进行抽查。

(四)联合验收

项目改建完成后,改建实施主体应向区*指定的管理部门申请联合验收,由区*组织政务服务、规划资源、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改建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可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热收费标准。

(五)运营和使用管理

改建项目联合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以套为单位进行测绘,将测绘成果录入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纳入本市住房租赁统一管理。改建项目的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项目开业运营前,应当通过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

(六)退出管理

1.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区*指定的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实施主体和运营主体应积极协商退出工作,确保承租人有序退出,并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原有用途的申请。续期时间不能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2.改建运营年限未满时提出退出申请的,产权人、实施主体和运营主体应与承租人积极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向区*指定的管理部门申请退出。经同意退出后,应及时向规划资源、住建、发展改革等部门报备,房屋使用、水电气热价格等纳入原用途管理。

3.改建项目审批后,区*应组织住建、城市管理、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改建项目后续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照职责处置。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申请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4.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未落实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政策、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有关部门可采取限期改正、终止改建行为、纳入信用监管、取消水电气热价格优惠、取消税收优惠等措施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的,由相应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二)改建项目运营期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销售,不得以租代售。

(三)改建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动产权利人和负责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共同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四)改建项目的运营主体应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本意见印发前,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区*集中组织区政务服务、住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评估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合认定意见,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已改建项目,由区*督促相关主体在本意见印发3个月内整改到位,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已按照《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试行)》(津人才办〔2019〕2号)认定为天津市人才公寓的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可不再重复进行评估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规范管理。

天津存量非住宅改建租赁房 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

(记者刘畅)9月27日,澎湃新闻从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天津住建委起草的《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9月23日-10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适用范围是天津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区*组织联合审查认定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和天津有关规定,不符合建设用地准入条件的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指导意见》要求改建后的项目可促进租赁住房供需平衡和职住平衡,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站点周边、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区域。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房屋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线,不改变相邻关系。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改建项目应当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位,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后租赁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此外,改建项目运营期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销售,不得以租代售。

此前,多地已出台“非改租”方案及建设标准。今年7月,厦门出台的《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要求,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接受*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此后,重庆市出台了《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赁居住化改造技术标准[d1]》。重庆规定改造后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宜小于20年,不应小于10年;改造项目可供改造规模不宜少于50套(间)。项目改造应集中设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改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6%,且不应小于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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