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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tped 一般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认证使用的是什么标准

首先您的是压力设备CE认证(PED)还是移动式承压设备CE认证(TPED)呢?

压力设备CE认证(PED)

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的要求

1.具备安全性;

2.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3.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4.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1.具备安全性;

2.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3.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压力设备指令e69da5e887aae799bee5baa631333365646232CE认证产品技术数据需求

1.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

2.产品使用材料说明;

3.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ASME, ANSI, API, BS, EN…);

4.产品外观图;

5.产品设计图;

6.品质系统文件(检验规范)(ISO 9001证书);

7.材料证明文件(物理及化学特性);

8.壁厚测试程序(水压,气压测试…);

9.说明书;

10.测试报告(可于厂内进行测试);

11.英文使用手册;

12. CE/产品标牌。

移动式承压设备CE认证(TPED)

这个指令是第一次把移动式压力设备从危险品运输法规里面分离出来的一部法规。这部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危险品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用的移动式压力设备(TPE),包括新造和在用的、反复充装的和定期检验的压力设备。TPE的定义是指包括阀门和附件在内的、用于运输2类危险品(气体)以及稳定化氰化氢(6.1类)、无水氟化氢(8类)和氢氰酸(8类)用的罐式和瓶式容器。

TPED的主要内容

1.对投放欧共体市场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后制造的)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2.对投放成员国境内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3.对现有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前制造的)进行再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4.对首次评审合格的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认这些移动式压力设备仍然是安全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重复使用;

5.评审模式为A,A1,B,B1,C1,D,D1,E,E1,F,G,H,H1等13个(与压力设备指令97/23/EC相同);

6.评审和再评审必须由授权检验机构(NOTIFIED BODIES)和核准检验机构(APPROVED BODIES)来进行;评审合格和必须打印或粘贴π标志和评审执行机构的识别号码。

7.所有成员国必须根据本指令要求转化为本国的法规、并作好一切准备工作,在2001年7月1日强制实施。

TPED指令中涉及的可移动压力设备

1.所有容器类(指令94/55/EC附录A中规定的气瓶、管子、压力罐、低温容器、气缸包/气瓶束;

2.所有罐类,包括可卸罐、罐状集装箱(移动罐)、油槽车用罐、电瓶机车/货车用罐或容器、油罐车用罐(用于根据94/55/EC指令和96/49/EC指令附录运输2级气体,以及根据本指令附录VI规定的某些其它等级危险物质的运输,包括运输中使用的阀门和其它配件)。

以上定义不包括适用于小数量豁免规定的设备,和94/55/EC附录及96/49/EC附录中特别规定的设备,以及气溶胶喷罐(UN1950)和呼吸用具的高压气筒。

怎么进入ce桌面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和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

在欧盟市场,“CE”标志是强制性认证标志。无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都必须贴上“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新方法对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基本要求。

CE是法语的缩写,在英语中的意思是“欧洲的一致性就是欧共体”。事实上,CE是欧洲共同体许多*的语言之一。欧洲共同体”这一短语的缩写,最初英文短语欧洲共同体缩写为EC,但后来EC因其法文名CommunateEurope、意大利文名COMUNITAEUROPEA、葡萄牙文名COMUNIDADEEUROPE和西班牙文名ComunidadeEurope而改为CE。

当然,CE也可以被视为符合欧洲(需求),这构成了欧洲指令“主要要求”的核心,在1985年5月7日的欧共体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法决议(No.85/C136/01)中,将需求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的目的,“主要要求”具有特定的含义,即仅限于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物安全的产品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的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为标准任务。

标志

所有在欧洲市场销售的产品都要求在上市前贴上“CE”标志;“CE”标志必须贴在显著位置:根据93/68/EEC的规定。

产品包装说明书的保证。

—字体高度和直径不得小于5毫米,其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小型设备(如精密机器和医疗设备)不受此限制。

—“E”的左外边缘与“C”的内径延伸圆相切。

—适用于最终产品的品牌持有者;零件或半成品原则上不需要贴CE标签,但如果有规定必须符合相关指令,则必须按规定贴上标签。

CE认证主要说明

产品编号产品指令(法规)指令(法规)指令/法规的主题法规描述

1机械设备2006/42/EC机械指令(MD)

2电磁兼容性2014/30/欧盟电磁兼容性(EMC)

3低压设备2014/35/EU低压直接(LVD)

4压力设备2014/68/欧盟压力设备定向(PED)

5测量仪器2014/32/欧盟测量仪器定向(MID)

693/42/EEC医疗器械(MDD)

7船用设备2014/90/欧盟船用设备定向(MED)

8建筑材料法规(欧盟)第305/2011号建筑产品法规(CPR)

9非自动称重设备2014/31/欧盟非自动称重仪器(NAWI)

10防爆产品2014/34/欧盟爆炸性环境用设备(ATEX)

1游艇2013/53/EURationalCraftDirectional(RCD)

1升降机和零件2014/33/欧盟升降机

13移动式压力容器2010/35/欧盟移动式压力设备(TPED)

14简单压力容器2014/29/欧盟简单压力容器方向(SPVD)

15铁路机车产品2008/57/EC共同体内部铁路系统的互*作性(TSI)

16个人防护产品法规(EU)2016/425个人防护设备(PPE)

17无线设备指令2014/53/欧盟无线电设备红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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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CE认证有哪些要求

首先您的是压力设备CE认证(PED)还是移动式承压设备CE认证(TPED)呢?

压力设备CE认证(PED)

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的要求

1.具备安全性;

2.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3.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4.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1.具备安全性;

2.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3.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压力设备指令CE认证产品技术数据需求

1.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

2.产品使用材料说明;

3.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ASME, ANSI, API, BS, EN…);

4.产品外观图;

5.产品设计图;

6.品质系统文件(检验规范)(ISO 9001证书);

7.材料证明文件(物理及化学特性);

8.壁厚测试程序(水压,气压测试…);

9.说明书;

10.测试报告(可于厂内进行测试);

11.英文使用手册;

12. CE/产品标牌。

移动式承压设备CE认证(TPED)

这个指令是第一次把移动式压力设备从危险品运输法规里面分离出来的一部法规。这部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危险品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用的移动式压力设备(TPE),包括新造和在用的、反复充装的和定期检验的压力设备。TPE的定义是指包括阀门和附件在内的、用于运输2类危险品(气体)以及稳定化氰化氢(6.1类)、无水氟化氢(8类)和氢氰酸(8类)用的罐式和瓶式容器。

TPED的主要内容

1.对投放欧共体市场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后制造的)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2.对投放成员国境内的新造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3.对现有移动式压力设备(指2001年7月1日以前制造的)进行再评审;评审的技术要求为ADR和RID;

4.对首次评审合格的移动式压力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认这些移动式压力设备仍然是安全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重复使用;

5.评审模式为A,A1,B,B1,C1,D,D1,E,E1,F,G,H,H1等13个(与压力设备指令97/23/EC相同);

6.评审和再评审必须由授权检验机构(NOTIFIED BODIES)和核准检验机构(APPROVED BODIES)来进行;评审合格和必须打印或粘贴π标志和评审执行机构的识别号码。

7.所有成员国必须根据本指令要求转化为本国的法规、并作好一切准备工作,在2001年7月1日强制实施。

TPED指令中涉及的可移动压力设备

1.所有容器类(指令94/55/EC附录A中规定的气瓶、管子、压力罐、低温容器、气缸包/气瓶束;

2.所有罐类,包括可卸罐、罐状集装箱(移动罐)、油槽车用罐、电瓶机车/货车用罐或容器、油罐车用罐(用于根据94/55/EC指令和96/49/EC指令附录运输2级气体,以及根据本指令附录VI规定的某些其它等级危险物质的运输,包括运输中使用的阀门和其它配件)。

以上定义不包括适用于小数量豁免规定的设备,和94/55/EC附录及96/49/EC附录中特别规定的设备,以及气溶胶喷罐(UN1950)和呼吸用具的高压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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