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冷门小知识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淮北市住房公积金)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淮北市住房公积金)

外地人在淮南市买房用淮北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淮南市和淮北市均属于安徽省地级市。互相之间是可以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购房的。

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一份,中心留存,该证明格式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3、其他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资料相同。

办理流程

1、领表咨询。*申请人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也可以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下载。

2、开具证明。*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

3、核实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4、开设账户。*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5、办理*。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申请手续相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3、依法接受省和同级*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4、*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5、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6、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7、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8、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9、*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0、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的事项。

淮北市濉溪县现在个体工商户可以交住房公积金吗

个人没有正式工作是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城市职工参加工作的一种福利,公积金在和房有关的事情上能起到很+E28:I30大的帮助。那么如何才能使用公积金呢?住房公积金怎样才能支取呢?什么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才可以被允许支取呢?

公积金的支取使用是有条件的,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人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用于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首先将提取公积金所需的材料交到单位进行审核,单位审核通过后会统一印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申请人填写完申请书后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本文链接:http://www.po-te.com/html/87963128.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